4月25日下午,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再次就媒体曝光的一事做出回应。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回应称,1995年原社保局成立的社保物业公司,500万注册资金来自于工伤保险基金,与国家政策并无抵触,所以该公司成立不存在违规情形,也不属于挪用社保基金行为。
回应一: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 与政策无抵触
之前
据黄险峰介绍,1992年《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明确了社会保险机构可运用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社会保险资金得以保值增值。
黄险峰又提到,劳动部1993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而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
黄险峰表示,原社保局用来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与该文件没有抵触。注册成立社保物业公司没有造成基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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