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在我市的成建制单位,暂不在我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待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转入我市后,社会保险机构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
二、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中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取得本市城镇户口,但其人事行政关系未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上述人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后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中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取得本市城镇户口,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转入我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若参保人员1998年7月1日前在我市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上述人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后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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