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由统筹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单病种和精神病日定额住院结算费用)。统筹区域外就医和门诊大额疾病等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结算范围。
总额控制指标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为基础,在统筹基金支出预算总额中扣除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次性预缴的保费后,预留30%左右,其中10%作为支出风险预留储备,20%作为统筹区域外就医、门诊大额疾病、超次均住院费用5倍及以上大额医疗费用等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金预算总额控制指标;细化分解预算总额控制指标,以近3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提供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为基础,将预算总额控制指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级别、类别、定点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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