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3家公司相比而言已经是比较完善的了,但是其中仍然有不合理的地方。当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投保时按实际价或协商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被保险人能受到公平的对待。因为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都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投保时和赔付时的方法是一致的。即使是协商价,也是在实际价的基础上确定的。但是,当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被保险人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在考虑折旧的前提下,对于旧车而言,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必定低于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因而投保时的保险金额是高于新车购置价的,被保险人缴纳了比较高的保费;然而在发生全部损失时,却要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中的较小值来确定。实际上,考虑折旧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必定要小于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必定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因而实际上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按照不同的方法来确定,这种方法上的不一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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