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发达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总体看来,大部分险种的发展都会经历三个阶段,最终进行费率的自由化。第一个阶段通常是无序和自由化的竞争,各保险公司最主要和最直接的竞争方式是单纯的价格竞争。无序的竞争最终导致保险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产生了保险行业协会。第二个阶段是严格管制的阶段,保险公司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第三个阶段是费率自由化的阶段,当保险市场的外部条件和保险公司的内部条件成熟时,都会实施费率和条款的自由化。比如日本的机动车辆保险开始于1914年。
从1947年起,日本各保险公司开始统一使用“火险及海险费率厘定协会”(后为独立的机动车辆保险算定会)厘定的车险条款和费率,这一做法延续了半个世纪以后,于1998年得到修改。1998年7月,修改后的日本《保险法》规定,将原来执行统一车险条款费率的制度改为由保险公司自主设计制订。欧盟各国保险行业协会费率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章费率,都曾经主导各自的车险市场几十年,说明在政府费率到公司自由费率之间,存在一个“行业性”费率时期,也就是“社会平均价格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时期。在车险上的具体表现,就是符合大数法则与概率基础原理的风险成本费率与附加费率的基准费率体系。在这个相对完善的“行业性”费率的基础上,欧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费率自由化,即公司自主定价;韩国1998年废除了浮动费率制度,引进了根据保险公司各自特点自行制定的自由费率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则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了分阶段的自由化。
除此之外,随着我国加入了WTO,我国机动车辆保险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洋保险精确的定价、完善的服务都是我们所无法比拟的。中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处于一种内忧外患的境地。为了解决国内保险市场的问题,为了迎接外国保险公司的挑战,也是遵照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势在必行,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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