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中的火灾,是指由于异常性燃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谓异常性燃烧,就是由于意外,偶然发生并失去控制的燃烧,具体地说,可参照下列几条进行判断:
(1)必须有燃烧现象且造成经济损失,因烘,烤、熨,烙造成物资焦糊变质,不属火灾责任。
(2)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因电机,电器,电气设备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造成自身损毁,不属保险责任。
(3)必须是失去控制后,火势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对在烘炉中烘烤的线圈,因温度过高而烧毁,不属火灾责任。
火灾保险责任举例如下:
① 意外失火。如,爆炸起火、雷击起火,小孩玩火等,都属意外起火。
② 物资自燃。由于通风不良,内部发生氧化反应,以致热量积聚、温度升高,引起物资自燃。如,煤堆,稻草,油布及化工原料的自燃。
③ 他人纵火。他人纵火包括精神病人纵火等。
属以下情况,也可按火灾责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1)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因救火而使保险财产受到水渍、损毁、灭失的损失。
(2)邻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本身虽未燃烧,但因邻处发生火灾,致使保险财产熏坏,烤焦所致的损失),以及邻处建筑物因火灾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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