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投保,是指不按照帐面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都可以采取估价的方法来确定保险金额。固定资产也可以按现在的重建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凡是估价投保的财产,发生损失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当时实际价值时,根据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比例赔偿。
已经摊销或者不列入帐面的财产,应估价承保。在远物资或发出商品,如有实际物资在库的,也可以估价投保。以上估价投保的财产,均应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财产顷目、保险金额和保险财产地点,以便明确已保,未保财产。
(3)特别约定承保。
被保险人要求按出险时帐面价值理赔,免办增减保额批改手续的,可以采取按年结算保费的办法附贴特款,特别约定承保。
需要说明的是,当保险事项有变更时,被保险人应书面中请办理批改手续。例如,占用性质、财产种类、财产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财产所在地、财产所有权等情况有变更时,除特别约定者外,都必须书面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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