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亦称“公断”,系指第三者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所作的判断或裁决。 “第三者。有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由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人来进行;有的则是需由国家的法定机构来进行。
保险合同的仲裁,仲裁人或仲裁机构判断是非的依据主要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的条款。仲裁人在仲裁时,应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调解”与“仲裁”并不相同,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而仲裁则完全是第三者的行为。仲裁不属于国家的司法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我国的仲裁机构多属于行政体系。有关保险合同的仲裁类型有:
① 一般属于保险人与国内工商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书,申请调解,仲裁。
② 涉及进出口对外贸易的保险合同争议仲裁,协议要求我国仲裁的,由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外贸仲裁委员会受理,
⑧ 涉及由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应申请水陆交通的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④ 涉及海上保险船舶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争议纠纷,如海上救助和碰撞海损等纠纷,由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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