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保险保障的危险可分两种。
① 单一危险合同(亦称特定危险合同)。每一个保险合同仅对一种危险事故承担保险给付的责任。这种合同,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危险,一般都要在合同中予以列明。
② 综合保险合同。同一个保险合同对数个不同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给付的责任。这种合同,除了合同中列举不保的危险外,保险人要承担合同中其他一切危险责任。
(2)按保险赔偿的性质可分两种。
① 补偿性合同。这种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均属之。这种补偿既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价值,也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补偿性的合同,按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A.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在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不受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影响,即在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估价的标准与标的出险时的价值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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