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额投保是指被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参加保险。这种保险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可得到实足补偿。对一些财产的足额投保有以下一些要求:
(1)固定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财产帐面按原造价购价入帐与目前造价购价有差额的,要求按投保时造价购价为保险金额的可以特别约定金额承保。
(2)一次核销的低价财产和作为待摊费用处理的财产,要求作帐外财产约定一个最高估计金额投保。
(3)二类科目中——在途物资亦要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按此科目承保在途物资到了仓库而运单货票未到会计尚未入帐的财产。但在途物资尚在途中运输工具上的则另保货物运输险。
(4)在外加工,来料加工或寄售一代售,代保管,修理的物资和商品,要明确责任范围,明文写入合同内,如本企业负责饷则应另立科目投保,并在投保时特别约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
(5)流动资产如一年中变动幅度较大的企业,投保时要求约定一个最高金额投保或按上一年的玉2个月平均余额投保。
(6)可保财产要求按科目投保,不要少保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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