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是指非出于投保人的意愿而由国家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强制保险址自愿保险的对称。强制保险根据法律产生效力,无须投保人,保险人之间签订保险单作为依据。在我国,如铁路、轮船和飞机的旅客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旅客购买的客票即起保险凭证作用,保险费即包括于票价之内,有关保险金的支付,保险事故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等,都依国家规定的条例办理。
强制保险有四个特点:(1)它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实施的,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即只要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管你愿意不愿意都必须参加保险。
(2)它的保险金额不是由投保人自己决定,而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个统一标准。
(3)它的责任是白动产生的,即它不管投保人是否已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责任都自动开始。
(4)保险人的责任和投保人是否已支付保险费没有关系。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由于一时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交不出保险费,只能按满期交费罚款处理,但保险人对投t年人所曲的财产责任或人身伤害赔偿宾任并不中止,仍然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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