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业的保险资金运用,具有分配社会资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稳定保险经营三方面的主要职能:
(一)分配社会资金
再分配社会资金,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职能。保险业作为特殊的信用中介,采用有偿的方式,一方面将保险经济补偿过程中暂时处于闲置状态的保险资金集中起来,另一方面可以按照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把这些资金投向国民经济各部门,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与商品流通扩大的资金需要。
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的社会资金再分配,是在保险人组织经济补偿活动的过程中进行的。因为“无论是企业按季按年交纳的损害保险费,或是个人按月按年交纳的寿险保费,都是短期佺支出,而保险业保险金和赔款的支付,则是在一定时期后有条件进行的,收支过程不仅有总量上的差距,还有时间的差距,始终可以形成一笔沉淀性余额,完全可以作为社会长期积累资金,再分配到国民经济各部门营运使用”。(《保险研究01985年第l期,第6页)由此可见,保险资金运用活动的社会资金再分配,是建筑在保险人组织经济补偿活动过程之中,从而实现将社会储蓄转化为社会投资的信用中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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