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制度为振兴保险事业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形成了促进保险事业繁荣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我们必须在国民经济振兴改革的推动下,搞好保险事业的改革。努力提高保险的自我改造的能力,实现由财政型向金融型经营的转变,就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对于进一步扩大保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影响,有着积极的意义。
保险业自主运用保险资金,可以使保险业从原来比较单一的组织经济补偿职能转变为经济补偿与融通资金的双重职能。也就是说保险业一方面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企业实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积累的保险基金投资于社会经济效益好的工商企业,发挥融通资金的职能,协调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一般来说企业在参加保险中,只有当遭受了经济损失,得到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后,才感到保险存在的重要性,而不少企业由于交纳了保险费,但未发生经济损失,未得到经济补偿,就认为保险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一旦保险业有了融通资金的职能,就能进一步加强保险与其他企业的联系,扩大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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