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垫付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予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近日,经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了3起此类案件,工作单位将员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还给员工。
江某、古某、丛某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7年到威海某公司工作,三人在工作期间,公司从来没为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三人只得自己先行垫付,后三人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都予以拒绝。2011年年初,三人离职,2013年2月,三人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三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3月份,三人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向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分别偿还三人多缴的社会保险费24000元、18000元、16000元。
受案后,承办法官在经过开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向工作单位释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三名员工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受有损失,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应偿还三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偿还三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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