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乌鲁木齐等五个地州市纳入首批试点范围。昨天,自治区医疗体制改革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今年年底前,自治区将在乌鲁木齐、塔城、阿勒泰、阿克苏、克州推行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除了医保或者新农合补偿之外,试点地区的参保(参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还能享受到合规医疗费用的再次补偿,补偿比例原则上要高于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50%。大病保险将实行地州级统筹,同一个地州的城乡居民将享受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在资金方面,城乡居民不用再另外缴纳任何费用,自治区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 对于高额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的定义,自治区发改委医改办工作人员李玉林介绍道:“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你的上一年度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我们就认为是一个大病的发生。在保险期内,这个人住院费用累积超过或单独超过他的可支配收入都可以作为保障范围。”在具体报销比例上,大病保险原则上将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而且,为了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报销不设最高限额。 据了解,医改四年来,我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框架已经建立,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9.7%,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超过95%。但同时,大病保障仍然是个“短板”,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杜鲁坤·托乎提:“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把医改持续推向深处的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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