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卫生局对我市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由6万元提高到7万元,二档由11万元提高到12万元,三档由15万元提高到16万元。将协议医疗机构中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乙等医院,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及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和400元、700元、1000元。
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调整为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平均每处方金额控制额由20元以内调整为40元以内,村卫生室平均每处方金额控制额由15元以内调整为30元以内。将按一、二、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报销比例分别由45% 、55% 、60% 提高为50% 、60%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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