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浦江县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浦江县将推出 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险工作 的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医保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医保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特殊病种门诊中不符合该病种范围的药品、治疗检查费用及超出该病种限额的费用不列入其中。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为2.5万元,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医保按50%比例支付,其中,小额大病参保者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大额大病参保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城镇职工医保按6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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