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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单独二胎”依旧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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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自2014年3月20日起,四川省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单独二胎”政策。根据《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泸市府函〔2013〕40号)的规定,在泸州市内参加生育保险且符

自2014年3月20日起,四川省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单独二胎”政策。根据《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泸市府函〔2013〕40号)的规定,在泸州市内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政策生育二胎的女职工均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也包括生育“单独二胎”的女职工。 《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无论是之前的“双独二胎”还是现在的“单独二胎”,凡是在泸州市参加了生育保险并且符合政策生育二胎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前检查(按实报销,最高限额700元)、生育医疗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待遇补贴(剖宫产1500元、顺产1000元)和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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