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统筹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公布201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规定,参考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1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4.25%,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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