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36岁。2002年8月投保简易人身保险lo年期10份,保险金额为1370元。
2004年12月李小姐死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审查发现:从2002年10月起到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欠保费达四个多月。受益人称欠缴保费不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生病住院无人收费所致。保险公司经调查情况属实。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一般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判断依据的。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双方“过错”,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合同失效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的,所以,责任由保险代理人承担,投保方不负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保险代理人的确生病住院这一事实,因此,这笔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要适当追究代理人的部分拒绝责任,以切实保证代理人职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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