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优于商业保险的原则,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先进行赔付,商业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申请赔付时必须携带医院开具的原始发票。
(2)对于因为第三者责任,例如交通事故、他人的伤害等情况造成的医疗保险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向第三者索要医疗费用,同时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申请时必须提供交通事故的正式判决书和院方开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复印件。
(3)对于用人单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以及复印件(需由保存原始发票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和支付医疗费的数目),商业保险公司对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在责任范围之内进行赔偿。对于用人单位团体投保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理赔,申请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4)同时在数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出具在其他公司的保险资料,原则上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由几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其他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理赔,申请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以及复印件(需由保存原始发票的保险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和支付医疗费的数目),并且注明理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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