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我国社会保险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精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要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规定,该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2005年此规定修改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新要求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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