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应城市正式实施城镇医保大病保险补偿。这标志着,至此, 2012年度该市患大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通过城镇医保大病保险,参保人可以再次享受到赔付补偿。据统计,2012年度,应城市共为243人补偿216.35万元,其中参保城镇职工91人,补偿72.99万元;参保城镇居民152人,补偿144.06万元。据了解,依照应城市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办法,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按照分级累进比例进行赔付。其中,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2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3万元。所谓城镇医保大病保险补偿,是对现有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补充,这项政策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以及参保单位个人缴费负担的情况下,由医疗保险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达到一定标准之后进行补偿,可以极大的缓解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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