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生盲职工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减少生育职工及亲属因手续不全、政策不明白而多跑腿、排长队的局面。根据广大职工呼声和要求,切实维护生育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由个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办法调整为由参保单位统一申领。
二、参保单位携带如下村料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1、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或引、流产证明;
4、医疗费收据;
5、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单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对职工生育保险各种费用进行审核复查,在规定范围内拨付待遇。由单位领取凭证并通知生育职工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此通知下达后,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对个人办理生育保险申领手续。
五、备参保单位对经办机构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得克扣、拖欠、挪用,如发现有克扣、拖欠等情况要追究领导责任。
六、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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