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5号《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凡属原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由财政总预算按计划定期划拨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月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对帐目,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区县按此办法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区(县)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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