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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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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全国和省医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全国和省医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167号)文批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统一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含原门诊包干单位,下同)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自200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含退职,下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调整职工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30%左右,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职工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调整为: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前6个月缴费工资额的3%计入(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前6个月缴费工资额的35%计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本人前6个月养老金的5%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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