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安全有效,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防止假省药品危害人民健康,根据我国有关药事法规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通知如下:
1、各市药监局(分局)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尤其对《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要加强检查、监督、抽检。
2、《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品种若在一年内出现两次不合格,药监部门依据国家药事法规处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将情况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药监局通报后,将该品种从《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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