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二)地震;2.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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