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4月起,根据泰安市《关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总额控制的通知》(泰人社函(2014)231号)规定,肥城市社保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实行“按月预付、年终清算”方式进行结算,每月10日前进行拨付。
根据规定,月度预付指标额度为1-2月份按全年指标的7%预付,3-10月份按全年指标的8%预付,11-12月份按全年指标的11%预付。月度结算时,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预付指标的,按实际发生额度留取5%保证金。超过月度预付指标的,按月度预付指标留取5%保证金后拨付。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改为按月预付方式的推出大大缓解了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调动了因病施治的积极性,受到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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