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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车险新条款,已跳出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调整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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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就会作出拒赔或少赔的意思表示,这时,被保险人、受害人与保险公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就会作出拒赔或少赔的意思表示,这时,被保险人、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就产生了。

如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害人的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对当事人保险纠纷的处理当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保险纠纷诉讼实践中,保险法第十七条是法院处理保险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按保险法该条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明确表示知道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免责事项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

在车险纠纷中,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公司2014年前机动车保险条款可能有效,原因是2014年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是这样表述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这种条款的保险责任就是只要是机动车造成第三者的损失,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确定保险的范围,就是保险什么,如: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只对本车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责赔偿,本车损失就不属于保险责任,所以,本车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后面是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的表述是: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

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向投保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未明确说明的,保险责任不生效,如果保险责任不生效了,那么,保险合同就不成立了。

所以,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责任免责条款不生效是指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生效。

2020年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五个车险条款。随后,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对自己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改变了原来的保险责任设计方式,表述为: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将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范围列入保险责任,即如果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而不是属于责任免除。就是说,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公司没有保险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说,我没有保无证驾驶,为什么要我赔无证驾驶?保险法第十七条没有规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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