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遂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为辅助考核指标,参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参考表》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本年度的费率。用人单位本年度的缴费费率,可在上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两个档次。
工伤事故发生率在全市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的,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计划应参加而未参加以及按计划参加但未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该办法自2014年1月起实施,适用于已在市内参保的二类、三类行业,一类行业(含参照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不实行浮动。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