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泸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近日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将按此政策执行。
据了解,《通知》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确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等四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通知》明确,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全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通知》明确,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该政策5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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