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切实落实有关失业保险政策,使我市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7]16号)文件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依据《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2007年10月1日。
二、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标准:市本级、市辖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520元/人,医疗补助金月标准为52元/人;巩义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登封市、中牟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440元/人,医疗补助金月标准为44元/人,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三、2007年10月1日前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需补发的,仍按原标准计发。
四、2007年10月1日前失业人员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已经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按照新的标准补发。
五、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医疗补助,生育补助等项标准的调整,按结算日时间执行;失业人员丧葬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按其死亡时间执行。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调整方案,确保10月底以前按新标准将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同时,要做好在调整过程中失业保险金新老发放标准的衔接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
七、凡因调整发放标准而出现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调整失业保险发放标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联系,并于10月26日以书面形式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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