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烟台市社保中心获悉,该中心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大病预算额度及弹性结算办法》,规定自2013年1月起,根据2012年度支出情况确定部分门诊大病预算额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门诊大病人(病种)数、各大病预算指标,核定其月总额按月拨付。
为加强对医保基金支出的有效控制,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监管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市社保中心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大病预算额度及弹性结算办法》。该办法明确,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支付额超总额在5%以内部分,按98%结算;超总额在5%-10%(含)的部分,按90%结算;超总额在10%-20%(含)的部分,按80%结算;超总额在20%-30%(含)的部分,按65%结算;超总额在30%-50%(含)的部分,按50%结算;超总额在50%以上部分,不予结算。
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士称,《办法》的出台,实现了风险共担,把定点医疗机构引入控费环节,同时加大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稽查力度,在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有效控制费用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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