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自2008年7月起,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第四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转往外地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按规定转诊转院,转出后3日内入住所转医院同一病种,按转出转入医疗机构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
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8000元调整为4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同时作如下调整:起付标准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15%;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上述各支付段的基础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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