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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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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关于印发《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

关于印发《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科学性,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第三条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参照适用此办法。第四条任职资格测试是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环节,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申请任职资格前通过任职资格测试。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厦门保监局依据监管职责,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任职资格测试。第六条各保险机构负责组织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测试。参加测试人员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各保险机构应于测试前5个工作日向厦门保监局报送当次参加任职资格测试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机构、身份证号码、现任职务及拟任职务等。第八条任职资格测试内容包括《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发布且仍然有效的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厦门保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险专业知识等。各保险机构及个人可到厦门保监局网站上查询具体范围。第九条任职资格测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卷考试。第十条任职资格测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70分及以上分数评定为合格,70分以下分数评定为不合格。测试不合格的,再次参加测试间隔不得少于15日。连续三次测试仍不合格的,六个月后方能重新参加测试。第十一条每月10日前,厦门保监局在网站上公告上月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参考人员不得无故缺考,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应于测试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考的,当次测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第十三条参考人员凭身份证进入考场,未携带有效证件的,不能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参考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同时禁止其三年之内参加任职资格测试:(1)携带资料进行抄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舞弊行为;(2)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监考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3)考试期间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厦门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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