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月起,德宏州将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人员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的范围,每年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从当年筹集资金中,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住院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纳入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分段补偿。当年参保人如年内发生自付5,000—10,000元的,大病补充保险补偿50%;自付10,000-30,000元的,大病补充保险补偿60%;自付30,000-50,000元的补充保险补偿70%;50,000元以上的大病补充保险补偿8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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