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周口市前不久出台了《关于解决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意见》。
文件规定,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鉴定手续,单位现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且未中断缴费,现仍在用人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待遇,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范围包括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他还介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是,“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后,第一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据了解,全市符合“老工伤”条件的伤残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762人,2008年周口市人均工伤费用为10423元。随着全市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周口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每年为“老工伤”人员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7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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