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企事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她们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孙吴县政府于2009年5月1日出台了《孙吴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孙吴县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提供了保障。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是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的500元,难产、剖腹产的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所在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自2009年5月1日执行《孙吴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来,截止2012年5月末全县参加保险共计14953人,支付保险金989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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