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保险。全市统一将参保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0.2%。将企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现行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企业费率不得低于0.2%,已下浮至0.2%的企业不再调整费率。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生育保险。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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