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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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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为进一步提高张店区属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以下称遗属)的生活水平,自2014年1月1日起,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

为进一步提高张店区属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以下称遗属)的生活水平,自2014年1月1日起,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及遗属进行了待遇调整。此次调资及差额补发工作已于7月底完成。根据《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
为进一步提高张店区属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以下称遗属)的生活水平,自2014年1月1日起,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及遗属进行了待遇调整。此次调资及差额补发工作已于7月底完成。根据《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4号)文件要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
一级增加276元/月,二级增加266元/月,三级增加256元/月,四级增加246元/月。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完全护理依赖人员增加217元/月,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73.6元/月,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30.2元/月。遗属抚恤金的调补标准为:配偶增加105元/月、其他增加80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人员,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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