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和《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常人社规〔201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337元。 二、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3343元。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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