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莲都区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建立起大病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对象为莲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有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截止9月底,莲都区享受大病救助0.2万余人次,共计发放大病救助196.52余万元,大大减轻了广大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陈某某就是这个大病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他因严重感染,住在市区某医院治疗90余天,家人为其治病花费医疗费19.99万元,统筹基金报销9.11万余元后,纳入大病保险可补偿金额为13.47万余元,按大病保险补助政策计算,共获得大病保险基金补偿6.73余万元,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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