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漯河市出台将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将2003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
《通知》对不同工伤参保情况作了明确。1.用人单位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劳部发
[1996]266号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未中断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其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纳入基金统筹支付。2.对用人单位自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未中断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其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同时要求参保单位分担的待遇部分逐月随工伤保险费一并缴纳,然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3.破产撤销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要求原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费用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老工伤人员10年的工伤保险费用,而后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还规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办理手续,由参保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手续办理后的次月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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