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近日,于都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于府办字[2014]48号),自2014年1月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非在编人员)将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规定,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后,由单位为全体在职职工(含非在编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各参保单位按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征的要求申报完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致,缴费费率为0.6%。
在待遇享受方面,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单位职工,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受连续缴费满一年(含一年)条件限制,在2014年度内参保的,从2014年1月1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5年1月1日之后参保的,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待遇包括: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如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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