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这是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省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元补助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75元,高出国家规定标准5元,全省各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75~145元。《通知》明确要求,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再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使约448.6万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直接受益,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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