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及驻市企业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支付金额的通知。
我市自2002年建立大额医疗保险以来,为防止参保职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获得了参保职工的好评。但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急剧增长和参保职工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保险金额和缴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大病医疗需求。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职工,确实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经市医保中心反复研究测算,对大额医疗保险金额和支付标准调整如下:一、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企业为职工、包括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60元,职工(含退休人员)本人每年交纳36元。即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60元调整为96元。
二、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度内报销金额由15万元调整为1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报销20万元)
。三、对急性和抢救性的大病患者使用的丙类药品费用由原来全额自付调整为按50%的比例报销。四、其他支付项目和报销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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