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也是一种生活保障制度,如何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衔接?据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制定的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及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114号)文件执行。
本办法执行时,市区(不含江都区)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参保但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时为止。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扬州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扬府发[2009]195号)及其贯彻细则与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原范围及原人员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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