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淄博市对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已开始,认证将于3月底前完成,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明的将暂停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晨报淄博3月22日讯今日,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淄博市对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已开始,认证将于3月底前完成,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明的将暂停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资格认证的范围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至今年1月份,经批准符合条件领取1至4级工伤伤残津贴(或者伤退差)、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符合资格认证范围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开具当年有效户籍证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整理集中上报至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无用人单位的人员,由工伤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直接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未按时提供户籍证明的,将暂停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待提供相应证明后,恢复发放并补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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