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两车相撞,却说是撞了土堆,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知道真相后拒赔。法院判决,车主起初虽未如实报告事故经过,但这并不是双方约定好的和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按照车主后来反映的真实情况赔偿损失。
2009年4月1日晚,朱某驾驶小客车沿象山一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右转弯驶入长宁大道时,与对向驶来欲左转弯驶入长宁大道的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朱某的车在荆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0000元,约定了不计免赔。第二天,朱某将此起事故以“撞上土堆致损”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查勘员查勘时对车辆受损痕迹提出质疑,朱某不得不说出事故的真实情况。事后,朱某修车花费1450元。当月下旬,朱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朱某不能提供现场照片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且报案时未及时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朱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让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约定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且保险公司也已知悉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对朱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朱某未真实报案且未经定损自行修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其损失,根据车辆损失险第十七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朱某虽有首次报案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如实报告事故经过,但这并非双方约定好的和法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虽对朱某车辆修理费金额提出异议,但未行使重新审核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具有夸大或虚报成分,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朱某主张的修理费1450元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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